(2017)鄂098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熊银泉与杨克东、湖北九头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银泉,杨克东,湖北九头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1执17号申请执行人熊银泉,男,1956年6月12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杨克东,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湖北九头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81983475N。负责人汪新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银泉与被执行人杨克东、湖北九头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熊银泉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克东下落不明、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债权126981.06元,剩余债权126981.06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2)鄂应城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熊银泉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彤审判员 胡德生审判员 程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