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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5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唐耀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耀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25刑初22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耀华,绰号“国华仔”,男,出生于广西兴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兴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兴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兴安县看守所。兴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耀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唐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耀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4日16时许,在兴安县“中国黄金”店门口,被告人唐耀华见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车牌号:桂C×××××)未取钥匙,便将该电动车盗走藏匿家中供其自己使用。经兴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5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耀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唐耀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4日16时许,在兴安县“中国黄金”店门口,被告人唐耀华见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车牌号:桂C×××××)未取钥匙,便将该电动车盗走藏匿家中供其自己使用。经兴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55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丁某。2017年9月4日,被告人唐耀华向被害人丁某赔偿了经济损失4000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耀华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提取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前科材料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驶证复印件、收据、抓获经过、谅解书及收条;被害人丁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被告人唐耀华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耀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唐耀华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耀华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唐敬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秀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