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国学与彭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学,彭淑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757号原告李国学,医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彭淑梅,50岁,洮南市人。原告李国学诉被告彭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国学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李国学负担。审判长 邵永文审判员 姜 云审判员 裴春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颖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