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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国学与彭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学,彭淑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757号原告李国学,医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彭淑梅,50岁,洮南市人。原告李国学诉被告彭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国学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李国学负担。审判长  邵永文审判员  姜 云审判员  裴春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颖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