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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4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8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401750494F。法定代表人:王长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演习、陈艺颖,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2号中闽大厦2801室E单元。法定代表人:王宝全,经理。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9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被执行人支付28600元及违约金。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世侨中心15层01、02、06单元,16层01、05、06单元,17层01、02、03、04、05、06单元,18层01、02、03、04、05、06单元,20层01、02、03、04、05、06单元,23层01、02、03、04、05、06单元和-1层37、38号车位。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晓龙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黄明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悦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