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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36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彪,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彪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宜武出庭支持公诉,黄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彪窜至被害人林某、黄某位于中山市东区松苑横街2号402房的住处盗窃,在翻找财物的过程中被林某发现并抓获交公安机关归案,公安人员在其身上缴获胶片、钥匙等作案工具。归案后,黄彪如实供述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彪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黄彪盗窃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黄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彪归案后如实供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妙柱吴曼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