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伟涛与胡小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涛,胡小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2371号原告:李伟涛,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胡小彬,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涛与被告胡小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涛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李伟涛负担。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