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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伟涛与胡小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涛,胡小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2371号原告:李伟涛,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胡小彬,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涛与被告胡小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涛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李伟涛负担。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