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1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李瑞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521刑初204号公诉机关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瑞,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满族,文盲,农民,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史小凡。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满检公诉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瑞犯放火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瑞及其辩护人史小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李瑞于2017年4月11日12时30分许,从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赛梨寨村家中行至小市镇上堡村村部后山被害人王某1所有的山林内。李想起其与王之前因砍伐林木发生矛盾一事,遂将周边的枯草聚拢,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枯草点燃,引发山火。山火将被害人王某1、郭某1所有的部分林木烧毁。经鉴定,本溪满族自治县上堡村村部后山(小地名)2林班18-1小班过火面积0.0369公顷,过火林木株数60株;2林班19-1小班过火面积0.194公顷,过火林木株数291株;2林班37-1小班过火面积2.3241公顷,过火林木株数3486株;2林班37-2小班过火面积0.3055公顷。总计过火面积2.8605公顷。经本溪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过火损失价值人民币17831元。后被告人李瑞被审查归案。另查明,对被告人李瑞放火造成的经济损失,林木所有人王某1、郭某1均表示不要求被告人李瑞赔偿,并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本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害人郭某1、王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1、孟某、张某1、罗某、陈某、郭某2、钟某、李某2、王某2、张某2、林某的证言、本林证字(2007)第61572、61578号林权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林业服务站出具的4.11上堡村火灾过火面积的调查说明、本溪市森林公安局扣押清单、本溪满族自治县赛梨寨村委会证明、本溪满族自治县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队本林鉴2017-24号技术鉴定报告、本溪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本价重认[2017]10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2017)精鉴字第3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本溪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被害人郭某1、王某1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放火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瑞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瑞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瑞系偶犯、初犯,其行为系临时起意,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有一定智力残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瑞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 红人民陪审员 赵德峰人民陪审员 隋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 桐书 记 员 王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