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衢州长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恩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长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恩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民初2550号原告:衢州长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曙光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文良,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良,男,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黎恩富,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衢州长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恩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衢州长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衢州长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长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衢州长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济洲?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