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1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宋光胜与被告四川福斯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光胜,四川福斯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858号原告:宋光胜,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文,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福斯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光胜诉被告四川福斯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光胜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光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宋光胜负担。审判员 何  晓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啟翔(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