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5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程国强、石明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程国强,石明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85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李中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宁,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国强,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南漳县,被告:石明翠,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南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程国强、石明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袁佳丽人民陪审员 周 鸣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传慧书 记 员 刘 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