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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5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程国强、石明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程国强,石明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85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李中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宁,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国强,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南漳县,被告:石明翠,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南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程国强、石明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袁佳丽人民陪审员  周 鸣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传慧书 记 员  刘 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