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4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秀兰申请执行云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兰,云宝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4340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兰,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云宝凤,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秀兰与被执行人云宝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65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65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