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4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周聪聪与李环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聪聪,李环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4859号原告:周聪聪,女,199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李环环,女,1984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71号尚城大厦三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聪聪与被告李环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聪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周聪聪负担。审判员 耿延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