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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6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韦某与李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李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6民初840号原告:韦某,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江侗族自治县,被告:李某,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侗族,住三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海关路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XXXXXX。负责人:何某,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李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韦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