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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5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廷选与周红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选,周红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157号原告:李廷选,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同欣,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周红欣,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远,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李廷选与被告周红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李廷选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廷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廷选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廷选负担。审判员  李建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世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