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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行审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淇澳红树林农居餐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淇澳红树林农居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4行审149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红宝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经纬,局长。委托代理人:邹星,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淇澳红树林农居餐厅。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淇澳大围湾。经营者:邓双云,女,1967年6月5日,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7年1月1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淇澳红树林农居餐厅作出的珠环罚字〔2017〕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万元及及逾期不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1万元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2016年11月27日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发现被申请执行人餐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二目②之规定,作出对被申请执行人处罚人民币1万元的决定。申请执行人2017年1月2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珠环罚字〔2017〕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被申请执行人自收《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申请执行人收到珠环罚字〔2017〕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2017年8月2日收到申请执行人发出的珠环催字〔2017〕0606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1万元及逾期不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1万元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珠环罚字〔2017〕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万元及逾期不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1万元,合计2万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怡审 判 员  吴作栋人民陪审员  林千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毅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