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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4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秀荣、庞立香等与卢龙县中医院、卢龙县中医院刘英门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荣,庞立香,庞立凤,卢龙县中医院,卢龙县中医院刘英门诊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324民初277号原告:李秀荣,女,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庞立香,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庞立凤,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公民身份号码×××。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治国,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龙县中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0183XXXX。法定代表人:闫绍兴,院长。地址:卢龙县。被告:卢龙县中医院刘英门诊,登记���:×××。负责人:刘英。地址:卢龙县。原告李秀荣、庞立香、庞立凤诉被告卢龙县中医院、卢龙县中医院刘英门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2017年10月23日,原告李秀荣、庞立香、庞立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秀荣、庞立香、庞立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秀荣、庞立香、庞立凤负担。审判长徐胜审判员蔡惠敏人民陪审员李宝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钰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