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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4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守分、康宝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分,康宝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4184号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312室。法定代表人:丁德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俊,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明,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守分女,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莒县。被告:康宝腾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守分、康宝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守分、康宝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鲁拥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童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