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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9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化爱、许春和与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和,王化爱,石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321号原告:许春和,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王化爱,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石超,男,1990年4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和、王化爱与被告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春和、王化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春和、王化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春和、王化爱撤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达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