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9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化爱、许春和与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和,王化爱,石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321号原告:许春和,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王化爱,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石超,男,1990年4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和、王化爱与被告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春和、王化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春和、王化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春和、王化爱撤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达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