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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5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XX与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5244号原告XX,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干杉镇干杉社区高田组5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90893702X。法定代表人:唐丽。原告XX与被告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游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