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5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XX与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5244号原告XX,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干杉镇干杉社区高田组5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90893702X。法定代表人:唐丽。原告XX与被告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游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