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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6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余允雄、孝感市春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允雄,孝感市春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庆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6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允雄,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自由职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皖南、陈亚婷,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市春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余凯元,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允雄,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自由职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明,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自由职业,原住湖北省广水市,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允雄、孝感市春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庆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1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允雄、孝感市春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余允雄、孝感市春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允雄、孝感市春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1.5元由余允雄、孝感市春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红审判员  张立新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