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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执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金闩、黄爱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闩,黄爱华,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金闩,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黄爱华,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李丽,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闩与被执行人黄爱华、李丽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金闩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92执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伟审判员  蒋新审判员  谢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