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2执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金闩、黄爱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闩,黄爱华,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金闩,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黄爱华,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李丽,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闩与被执行人黄爱华、李丽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金闩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92执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伟审判员 蒋新审判员 谢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