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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刑终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终282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2016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3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释放。同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冀0827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除已缴纳的行政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实际执行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元)。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以父母年老体衰,还有两个孩子需要照顾,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对其改为监外执行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7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丛云峰审判员 赵辉& # xB;审判员 孟   路   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冉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