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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财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牟奇芬与潘中凤重庆建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9804)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建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潘中凤,何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财保17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牟奇芬,女,汉族,1954年1月11日出生,住万州区。被申请人:重庆建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41号D幢104室,组织机构代码0812521-2。负责人:冉龙灯,总经理。被申请人:潘中凤,女,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住万州区。被申请人:何流军,男,汉族,1977年6月19日出生,住万州区。申请人牟奇芬与被申请人重庆建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潘中凤、何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万法民保字第0011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人提供牟奇芬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房屋。因判决生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合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