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刘xx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3执44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卧虹桥南侧铁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国平,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治嫱,系该局土地监察科科长。执行人 刘xx,男,汉族,住址双鸭山市岭东区原老八井道下。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刘xx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张其建房是经过岭东区政府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中同意、并报区有关部门备案,并且提出其建房位置所占土地属林地,有边界认证书为证。经审查被执行人所提主张正确,岭东区人民政府在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中第十一项记载同意村民建房。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在刘耘书反映问题处理意见中第六项已确定刘耘书所建房屋属林地,因此行政机关认定被执行人违法建房与事实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双土资行罚字【2014】第2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崔龙华审判员温道新审判员张玉祥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赫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