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5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赞、程婉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赞,程婉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667号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三新村2小区7栋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0917686X(1-1)。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程赞,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程婉欣,女,1992年4月8日,汉族,住址同上,其他基本信息不详。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赞、程婉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化冰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鹿炳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子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