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綦德超与王丹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綦德超,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綦德超,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509184436,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将军村将军屯,现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留霞峪村96号。委托代理人赵久芬,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6211054429,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将军村将军屯,系申请执行人綦德超母亲。被执行人王丹,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9106115027,女,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镇山后村宋家岗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綦德超与被执行人王丹离婚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5)松乐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11,7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湛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