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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340号罪犯朱勇,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5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勇在刑罚执行期间,曾于2017年5月因出收工未遵守队列规范要求被扣5分。共违规1次,计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3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9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1930分。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执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至2023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