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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5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祥峰与徐光辉、徐玲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祥峰,徐光辉,徐玲燕,赵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5796号原告:徐祥峰,男,199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徐光辉,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徐玲燕,女,汉族,住仙居县。被告:赵凯林,男,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徐祥峰与被告徐光辉、徐玲燕、赵凯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祥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徐光辉、徐玲燕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赵凯林对被告徐光辉、徐玲燕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晓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8月3日,被告徐光辉由被告赵凯林担保向原告徐祥峰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借据及担保书各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另查明,被告徐光辉、徐玲燕于2014年12月2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光辉、徐玲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祥峰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8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赵凯林对被告徐光辉、徐玲燕的应付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徐光辉、徐玲燕、赵凯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