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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财保16号申请人: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泥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30872790-0。法定代表人:陈海林,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里县冠山街道大冲社区播箕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14300355G。法定代表人:刘亚将,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并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500000元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