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太龙、孙少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太龙,孙少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李太龙,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执行人:孙少帅,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李太龙与被执行人孙少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人民陪审员 李 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