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财保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卢继芳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财保10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立民,住河北省兴隆县。被申请人卢继芳,住河北省兴隆县。委托代理人张柏林,住河北省兴隆县。卢继芳与王立民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7)冀0822财保10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立民驾驶的京P×××××号小型轿车一辆。王立民于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立民已提供现金担保,王立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立民驾驶的京P×××××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