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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正富与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富,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3024号申请执行人:陈正富,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环城南路幸福村2幢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9273H。法定代表人:王明和,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陈正富申请执行重庆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6民初36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正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责任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10月24日,本院将采取措施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后果告知陈正富,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陈正富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责任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正富本金人民币95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302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刘传颂执行员 麦有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