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5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邓霜与黄向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霜,黄向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3民初5744号原告:邓霜。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煜,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向阳。原告邓霜与被告黄向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向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邓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邓霜与黄向阳签订的《拍摄宣传推广协议》于2017年8月28日解除;2、判令黄向阳退还邓霜推广费10万元;3、判令黄向阳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邓霜与黄向阳于2017年6月16日签订《拍摄宣传推广协议》,约定黄向阳为邓霜个人完成宣传推广工作,推广费用总额为100000元,合同还对推广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邓霜依约向黄向阳支付了推广费,但黄向阳未能按期如约为邓霜完成推广工作,经催告后,仍不能完成推广工作,邓霜依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8月28日以通知方式解除与黄向阳的《拍摄宣传推广协议》,但是黄向阳拒绝退还邓霜已支付的推广费用,以致成诉。被告黄向阳未到庭进行答辩、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6日,原告邓霜作为乙方,被告黄向阳作为甲方,签订了《拍摄宣传推广协议》,主要约定:甲方为乙方个人完成网红拍摄宣传推广事宜,拍摄宣传推广内容包括:1、拍摄宣传照片与视频以及后期制作;2、制作上线百度百科,在百度百科搜索关键词“叶子”、“邓霜”,均可以直达乙方的百度百科首页,上线时间为2017年6月31日前;3、在全国自媒体及官方媒体进行推广;4、主流网络媒体视频节目联播,推广时间为2017年7月15日前;5、在主流门户网站推广,推广时间为2017年7月15日前;所有项目的拍摄宣传推广费用共计100000元,第一笔费用为60000元,乙方已于2017年5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预先支付给甲方,第二笔费用40000元,其中20000元在签订本协议当日支付,剩余20000元待甲方完成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推广事项后,由乙方在完成上述事项后三日内支付;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按时完成推广工作,且经乙方催告一次后仍然不能完成推广工作,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全额归还乙方已支付的推广费用并赔偿乙方损失;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5月21日,邓霜向黄向阳支付了100000元推广费用,因支付该笔款项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黄向阳在邓霜的要求下,于次日退还给邓霜40000元。2017年6月16日,邓霜如约向黄向阳支付另一笔20000元推广费。2017年7月7日,邓霜又向黄向阳支付最后一笔20000元推广费。合同签订后,黄向阳履行了拍摄照片的义务,后逾期上线百度百科,且关键词仅有“邓霜”,经邓霜多次催告,黄向阳仍拒不履行其他义务。2017年8月28日,邓霜微信通知黄向阳解除《拍摄宣传推广协议》,但黄向阳拒不退还推广费用,邓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拍摄宣传推广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拍摄宣传推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邓霜已按约支付了全部推广费用,黄向阳应按约履行协议约定的宣传推广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全部履行,经邓霜多次催告后,亦仅是逾期、部分履行相应合同义务,该行为已构成了违约。按照《拍摄宣传推广协议》第五条第4项约定,邓霜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黄向阳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推广费用。邓霜已于2017年8月28日通知黄向阳解除协议,故邓霜与黄向阳签订的《拍摄宣传推广协议》已于2017年8月28日解除,且黄向阳应向邓霜退还已支付的100000元推广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邓霜与被告黄向阳之间签订的《拍摄宣传推广协议》于2017年8月28日解除;二、被告黄向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邓霜推广费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黄向阳承担,此款原告邓霜已预交,由被告黄向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邓霜此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长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邹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