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民督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伍水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伍水,董红亮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421民督31号申请人:李伍水,男,汉族,1958年6月1日出生,住长治县。被申请人:董红亮,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长治县西。申请人李伍水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董红亮因经营资金周转不开,曾向申请人借款15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经过多次催要,被申请人陆续归还10000元,剩余5000元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给申请人打下借条一支,约定8月底归还,但至今未还,现要求被申请人董红亮给付欠款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董红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5000元整。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潞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庆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