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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3民初1566号原告:杨某,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在外务工,住湖南省泸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玲,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胡某,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在外务工,住湖北省罗田县,原告杨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余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聂长明、人民陪审员王金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玲、被告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同年年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16年7月向本院起诉离婚未予准予。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其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杨某与胡某离婚;二、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偿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宏审 判 员  聂长明人民陪审员  王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