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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执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保东,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执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492571482N。法定代表人:杨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周保东,男,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安福县。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枫林村。组织机构代码:7872940-3。法定代表人:张友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新华,男1965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安福县。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周保东、张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赣08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福县平都镇罗家村,权证号为安土国用(籍)第00234号的土地使用权,现申请人要求对上述土地拍卖变现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福县平都镇罗家村,权证号为安土国用(籍)第00234号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 眉审判员 何淡良审判员 李小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