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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小梅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梅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66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梅,女,1978年3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系上海市金山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暂住地上海市金山区。2009年8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小梅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7)沪0116刑初83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小梅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张小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张小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小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小梅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小梅撤回上诉。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刑初8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曹 延审判员 郑焯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申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