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6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杨阿金与钱天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阿金,钱天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民初6386号原告:杨阿金,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锋,湖州市织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天法,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原告杨阿金与被告钱天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阿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锋,被告钱天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阿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钱天法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6398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钱天法因资金紧张分别于2011年1月23日、2011年3月1日、2011年3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50万元,60万元,合计借款1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为此被告钱天法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三份。后被告钱天法向原告归还了借款本金40万元,现被告钱天法尚结欠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及借款利息1639867元未支付,以致纠纷成诉。被告钱天法答辩称:对原告的上述陈述无异议,上述借款情况属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月23日,被告钱天法向原告现金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原告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被告钱天法分别于2012年1月16日、2012年1月20日向原告归还借款借款本金10万元、10万元,合计20万元。2011年3月1日,被告钱天法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于借款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50万元。2011年3月23日,被告钱天法向原告借款60万元,原告于借款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60万元。2013年4月6日,被告钱天法向原告归还了借款本金20万元。被告分别于2015年、2016年、2017年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1万元、15000元,合计45000元。现被告钱天法共结欠原告借款本金90万,自借款之日起所产生的借款利息亦未支付。上述借款原���多次催讨无果,以致纠纷成讼。明:以借款本金20万元按借款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起至2012年1月20日止(根据被告钱天法归还借款本金日期进行分段核算)共产生借款利息47400元。以以借款本金50万元按借款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根据被告钱天法归还借款本金日期进行分段核算)共产生借款利息535867元。以借款本金60万元按借款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共产生借款利息862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借条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钱天法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显属不当,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钱天法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具体借款利息由本院核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天法应归还原告杨阿金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400267元,合计230026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驳回原告杨阿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20元,减半收取13560元,由原告杨阿金负担1060元,被告钱天法负担1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