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8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区丰达海绵胶粘厂与宁波池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区丰达海绵胶粘厂,宁波池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8530号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丰达海绵胶粘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沙山村。投资人:徐贤丰。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平,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池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叶珍娣,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丰达海绵胶粘厂与被告宁波池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以被告履行完毕讼争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丰达海绵胶粘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依法减半收取77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人民币1490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丰达海绵胶粘厂负担。审 判 员 金 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