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10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曹光炳、董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光炳,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0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光炳,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董海,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关于原告曹光炳与被告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903民初3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光炳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董海偿付的借款225000元及其利息、代理费欠款2400元。本院于同日以(2017)浙0903执1058号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7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同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请求系其处分合法权利,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另被执行人负担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295元和执行费334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曹光炳撤销对(2017)浙0903民初3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终结(2017)浙0903执105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利斌审 判 员 李向锋代理审判员 郑 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励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