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赖冬瓜、南靖县欣达纸品加工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冬瓜,南靖县欣达纸品加工厂,庄幼连,柯珠花,陈会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7执503号申请执行人赖冬瓜,女,汉族,1969年1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南靖县欣达纸品加工厂,住所地南靖县船场镇星光村。法定代表人:张文强,职务:执行事务合伙人。联系人:张进才(厂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76531389P。被执行人庄幼连,女,汉族,1962年5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柯珠花,女,汉族,1970年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陈会川,男,汉族,1951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冬瓜和被执行人南靖县欣达纸品加工厂、庄幼连、柯珠花、陈会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靖劳仲案字(2017)第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兴审判员 林建通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雪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