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6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单振远与崔丽、冯卫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振远,崔丽,冯卫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6504号原告:单振远,男,194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静,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涛,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丽,女,35岁,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冯卫东,男,35岁,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单振远诉被告崔丽、冯卫东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振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泽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秋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