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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6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单振远与崔丽、冯卫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振远,崔丽,冯卫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6504号原告:单振远,男,194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静,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涛,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丽,女,35岁,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冯卫东,男,35岁,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单振远诉被告崔丽、冯卫东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振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泽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秋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