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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池会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会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700号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池会仑,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彝族,无业,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本院在执行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池会仑没收财产一案中,刑事审判庭随案移送属于被执行人池会仑所有的川DWHJ0**号奇瑞牌A5轿车一辆。经查,该车已于2016年12月28日予以注销。本院依法将此车予以报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403执7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王丁一执行员 沙昀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雯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