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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余传峰与张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传峰,张文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3254号原告:余传峰,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生,柘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涛(曾用名张立涛),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柘城县起台镇李公卿村。原告余传峰与被告张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传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文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传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欠款29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份,被告因建房向原告购置290000元的建筑材料,被告给原告承诺楼房建好后所欠款全部结清,被告楼房竣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原告在无办法的情况下,恳请被告在2016年8月31日给原告立下欠条,欠条立后被告又承诺在两个月内一次性全部偿还,两个月过后,被告仍然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特诉至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文涛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份,被告因建房向原告购置290000元的建筑材料(楼板、钢筋、水泥),被告给原告承诺楼房建好后所欠款全部结清,被告楼房竣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2016年8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偿还,为此,形成纠纷,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被告欠原告建筑材料款29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建筑材料款29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余传峰欠款29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被告张文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皇永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