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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倪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100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男,198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虹口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7〕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某于2017年8月19日凌晨3时45分许,在本市虹口区同煌路近中山北一路路口,见被害人张某醉酒躺卧于人行道旁,遂动手窃得张某放在身边的共计价值人民币5,845元的苹果牌iphone7plus型128GB版手机1部、苹果牌iPhone6plus型16GB版手机1部和现金人民币220余元,得手后逃逸。2017年8月22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倪某并查获上述2部手机。案发后,缴获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倪某退赔了上述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路面监控视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制作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本院审理期间,又退赔赃款并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赔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凤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