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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4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正云与方家祯、方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正云,方家祯,方香云,薛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4608号原告:林正云,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华,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家祯,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方香云,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平潭县。被告:薛峰,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平潭县。原告林正云与被告方家祯、方香云、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原告林正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正云申请撤回对方家祯、方香云、薛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林正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05元,减半收取计2552.5元,由林正云负担。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