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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林水平与黄芳亮、赖泽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水平,黄芳亮,赖泽宇,赣州市铜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1579号原告:林水平,男,汉族,1977年9月1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黄芳亮,男,汉族,1975年4月19日生,江西省赣县人,住赣州市赣县。被告:赖泽宇,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生,江西省赣县人,住赣县。被告:赣州市铜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开发区华坚路76号绿洲康城9号楼1102室。法定代表人:杨和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258号。负责人:卢海根原告林水平与被告黄芳亮、赖泽宇、赣州市铜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林水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水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水平撤回起诉。原告因经济困难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审 判 长  邢茂雨人民陪审员  丁美瑞人民陪审员  刘根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