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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伟、周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周加兵,湖北天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2532号申请人:朱伟,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周加兵,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黄梅县。被申请人:湖北天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85469364X。法定代表人:周加兵,经理。申请人朱伟与被申请人周加兵、湖北天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加兵、湖北天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58384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朱伟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加兵、湖北天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8384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朱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贺 荣审判员 尚铁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