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21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原告乌鲁木齐县安宁渠神农打井队与被告石秀莲、第三人舍风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县安宁渠神农打井队,石秀莲,舍风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872号原告:乌鲁木齐县安宁渠神农打井队,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东戈壁村村委会。经营者:乔宏军,该打井队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秀莲,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博诣,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舍风刚,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回族。原告乌鲁木齐县安宁渠神农打井队与被告石秀莲、第三人舍风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常 冰人民陪审员 马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海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