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程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7民初623号原告:程某,农民。被告:牛某,农民。原告程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牛峰、婚生女牛金娜均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教育;2、由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46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999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11月3日按民俗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婚前,被告给付原告彩礼、衣物款17000元,原告的陪嫁物有摩托车一辆、自行车一辆、电视机一台、五组合柜一套。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于2001年4月20日生一子取名牛峰,现就读于岚县职业中学,××××年××月××日生一女,取名牛金娜,现就读于岚县实验中学。二子女现均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共同财产有陕K×××××小轿车一辆,位于店上村盖板房三间以及在该院价值12000元的砖块。原被告婚后感情已彻底破裂,因被告常年不回家,完全不管原告及孩子的生活,加之对原告实施家暴,于2015年9月11日被告开车将原告致伤,导致原告住院治疗花费46000元,被告对此也不管不问,完全无踪影,原被告也从2015年9月11日分居至今。原告向岚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法院经调解无效,于2015年12月5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也未共同生活,被告也完全不管不问原告的生活,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再次向岚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牛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程某、牛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11月3日按民俗举行婚礼同居。婚前,牛某给付程某彩礼、衣物款17000元,程某的陪嫁物有摩托车一辆、自行车一辆、电视机一台(上述物品均灭失)及五组合柜一套。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于2001年4月20日生一子取名牛峰,现就读于太原一技校,××××年××月××日生一女,取名牛金娜,现就读于岚县实验中学。女儿现随姑姑生活。共同财产有在店上村家里价值12000元的砖块。2015年9月11日,因夫妻发生争吵,程某在拉牛某的车门时受伤。在太原支医疗费41833.53元。程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法院提前诉讼,要求与牛某离婚,法院于2015年12月5日判决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程某、牛某共同生活已十八年之久,儿子已读技校,女儿已上初中,双方有矛盾,这本身很正常,只要双方都有点对家庭对子女的责任心,这个婚姻还是能维持的。但牛某对家庭不负责任在先,程某做为母亲也不能对孩子不负责任在后。有父有母的孩子却寄居姑姑家,做为父母毫不愧疚。婚姻自由,但最起码对自己生育的子女要负责任。程某仅凭向法院已起诉一次离婚做为证据要求与牛某离婚,没有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综上所述,程某要求离婚,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五明人民陪审员 李海珍人民陪审员 李怀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彩云 百度搜索“”